當公司決定終止運作時,必須根據法例執行一系列的程序解散。清盤乃其中一種方法。
香港有限公司清盤可分為股東自願清盤、債權人自願清盤及由法庭強制清盤三種:
1. 股東自願清盤 - 必須符合以下條件:
- 公司賬簿完整
- 通過股東會特別決議,得到大部分股東同意
- 該公司有能力償還債務
- 必須委任一名清盤人,負責監察及處理整個清盤過程
2. 債權人自願清盤 - 必須符合以下條件:
- 公司賬簿完整
- 公司無能力清還所有債務且不能繼續營運
- 公司由債權人委任一名清盤人(必須是執業會計師或律師),負責監察及處理整個清盤過程
3. 由法庭強制清盤
- 強制清盤可以由公司本身、其債權人、公司註冊處處長或破產管理處處長提出。當清盤令發出後,法庭會委派一名清盤人,破產管理處處長亦可以擔任臨時清盤人,整個程序牽涉多次董事、股東及債權人會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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